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5民终75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市黄岛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珠江路517号园林大厦。
法定代表人:逢焕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涛,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瑶,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长城金石石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长江中路216-2号609室。
法定代表人:丁明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加强,山东鲁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亮,山东鲁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青岛市黄岛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岛长城金石石材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鲁0591民初37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独任审理。
本案在审理的过程中,上诉人青岛市黄岛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公司于2022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被上诉人青岛长城金石石材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一审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青岛市黄岛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被上诉人青岛长城金石石材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一审起诉,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均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鲁0591民初3724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上诉人青岛市黄岛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三、准许被上诉人青岛长城金石石材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一审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4286元,减半收取12143元,诉前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上诉人青岛长城金石石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24286元,减半收取12143元,由上诉人青岛市黄岛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童玉海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李 兰
书 记 员 刘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