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黄岛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煜昊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市黄岛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1执保3485号 申请人:青岛煜昊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香江路68号2栋1**5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099930493Y。 法定代表人:高阳,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青岛市黄岛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街道办事处南营村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1638628019。 法定代表人:逢焕德,董事长兼经理。 申请人青岛煜昊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市黄岛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2478413.89元或查封等额的相应财产。申请人提供中路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保全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青岛市黄岛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478413.89元或查封等额的相应财产。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