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0214执635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永利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大周村。组织机构代码26479820-4。
被执行人***,男,1955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
申请执行人青岛永利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2016)鲁0214民初257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青岛永利工程发展有限公司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海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