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永利工程发展有限公司

青岛永利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与青岛金邦防腐保温管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鲁0282执恢793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永利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大周村。
法定代表人江春英,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金邦防腐保温管道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大信镇郝家庄村金黄海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可心,经理。
申请执行人青岛永利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金邦防腐保温管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庭外和解履行完毕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即墨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即民初字第719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申述国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常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