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03民初7871号
原告(反诉被告):济南友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9999号黄金时代广场6、7号楼1-609。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在豪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在豪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4677号。
法定代表人:**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龙奥北路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高速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4677号20-21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葛洲坝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夜明珠路3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中国葛洲坝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中,男,中国葛洲坝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山东葛洲坝济泰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仲宫镇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葛洲坝济泰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法务。
原告(反诉被告)济南友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高速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葛洲坝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山东葛洲坝济泰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2日立案。原告济南友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高速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葛洲坝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山东葛洲坝济泰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的起诉。反诉原告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反诉被告济南友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本诉原告、反诉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济南友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高速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葛洲坝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山东葛洲坝济泰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的起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反诉被告济南友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