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114民初4792号
原告:济南瞻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区曹范街道府前街东首路北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单位经理),男,1991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黄金时代广场**楼1-609/div>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单位财务人员),女,1986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肥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盛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高速齐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燕子山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济南瞻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南瞻域公司)与被告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公司)、山东高速齐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高速***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于2021年6月15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济南瞻域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山东高速***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济南瞻域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976154.48元及利息损失35848.87元(该损失是截至2021年3月20日,以976154.48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1日开始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进行计算);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00万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次诉讼费用、保全费、保函等相关费用。事实和理由:发包人山***颐养集团明化置业有限公司将山东***态城项目二期工程发包给山东高速***司,济***公司通过挂靠山东高速***司的方式承包上述工程。2019年1月11日,济***公司将山东***态城项目二期工程土石方工程承包给原告,并签订《***态项目二期土石方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原告承包范围是山东***态城项目二期工程土石方工程场内外运输(包括破碎、开挖、平整等);工程项目固定全费用综合单价为土方、建筑垃圾、石渣开挖及场外运输(***态城场区外**市规定的渣土堆放点)为21.6元/平方米,土方、建筑垃圾、石渣开挖及场内运输(***态城场区济***公司指定堆放区域)为7元/平方米,油锤破碎石头为15元/平方米,钢筋混凝土为25元/平方米;付款方式为施工过程按原告进度拨款,每月10日前,原告上报实际完成工程量,济***公司审核后20个工作日内付实际完成工程量的50%,土石方工程完工后15日内办理完结算手续,竣工结算经济***公司审核2日后,且确认无质量问题后50日内,付至结算审定值的70%,余款半年内付清。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施工,但济***公司总是拖延收量,为此济***公司为原告于2020年9月3日出具《***》,承诺工程款半月内支付;自2020年1月1日起因渣土处置费政策性上调,对土方、建筑垃圾、场外运输清单项综合单价上调1元/平方米;今后济***公司积极配合收量、结算,不得以各种理由拖延;若济***公司不履行以上承诺,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00万元。原告于2020年9月18日施工完毕,根据合同约定济***公司应于工程完工后15日内办理完结算手续,但济***公司至今不与原告办理结算手续,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起诉,请判如诉讼请求。
济***公司辩称,一、原告所诉与事实不符,起诉的工程款978187.24元及部分工程款预期利息缺少事实根据。双方签订的《***态城项目二期土石方工程施工合同》第八条约定的付款方式分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按形象进度拨款,每月10日前,乙方向甲方上报实际完成工程量,甲方审核后20个工作日内付实际完成工程量的50%,这里指的是进度拨款按照实际完成工程量的50%付款。根据2019年12月21日经双方确认的已施工工程量1176735.24元,50%付款应是588367.62元,但是济***公司已经付了70万元(分别是2019年2月2日银行承兑汇票付款55万元、2020年1月23日付15万元),已经付超了。显然,济***公司不存在违约行为。第二部分是竣工拨款,竣工结算经甲方审核2日后,且确认工程无质量问题后50日内,付至结算审定值的70%,余款半年内付清。2019年12月21日经双方确认为1176735.24元的工程量系***态城二期基础土石方工程已施工的部分工程量,不是整个二期土石方工程量,二期尚有一大部分土石方工程未施工,整个二期土石方工程尚未竣工,不可能竣工结算。不到竣工付款时间,当然,济***公司也不存在违约行为。显然,原告混淆了已施工工程量与竣工工程量的概念。二、根据《合同》第八条约定,付款时原告必须提供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针对2019年12月21日经双方确认的二期部分工程量1176735.21元中的余款476735.24元(即中第三条提及的去年干的二期产值尾款),济***公司也已经按照约定“按照建设单位付款比例60%”根据原告所开发票数额付清,因为1176735.21元的60%是706041.13元,而济***公司已经根据原告所开发票数额支付了70万元,没有违约。因此,经双方确认的二期部分工程量1176735.21元中的余款476735.24元,尽管不具备付款条件,济***公司还是于2020年10月10日在原告能够提供部分发票时又额外支付了179400元。三、根据双方签订的《***态城项目二期土石方工程施工合同》第七条工程计算及结算方式:工程量确定依据甲乙双方现场确认的工程量为结算依据。因此,《***》中第三条提及的今年干的二期产值,由于双方尚未现场确认已施工工程量,缺少结算依据,尚不具备付款条件。四、济***公司没有违约行为,反而原告存在违约行为。每次付款时,原告都不按时提供发票,致使付款期限延迟。基于以上事实与理由,被告没有违约,依法不应支付逾期利息及违约金,且违约金过高,依法不应支持。恳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山东高速***司辩称,原告对山东高速***司的诉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依法驳回。山东高速***司与原告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也不认识原告,山东高速***司作为总承包方,通过招投标程序将部分土石方工程分包于济***公司,双方签订了《山东省***态城项目二期基础土石方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合同双方均具有施工资质,分包合同合法有效,并得到实际履行。依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山东高速***司与原告在法律上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11月20日,山东明化置业有限公司与山东高速***司签订《***态城项目二期土石方施工合同》,约定将济南市**区济青路以北,绣源河以东的山东***态城项目二期基础土石方开挖工程所有施工承包给山东高速***司,承包范围为山东***态城项目二期土石方开挖工程所有施工内容,包含配合基坑支护、降水(包括一期现有降水工程维护和二期新建降水工程)施工,满足地基处理等施工要求,包括土石方破碎、开挖、回填、清表、平整、场内外运输。合同总价款为9038610.08元。付款方式为施工过程按形象进度拨款,每月15日前,山东高速***司向山东明化置业有限公司上报实际完成工程量,山东明化置业有限公司付实际完成工程量的60%,土石方工程完工后7日内办理完结算手续,竣工结算审计完出具审计报告后,且确认工程无质量问题后付至结算审定值的80%,余款半年内付清。指派付广宾为山东明化置业有限公司驻工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对工程质量、进度进行监督检查,办理验收、变更、签证手续和其他事项。指派***为山东高速***司驻工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
2019年1月,山东高速***司(承包人)与济***公司(劳务分包人)签署《山东省***态城项目二期基础土石方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就山东省***态城项目二期基础土石方工程劳务作业承包事项约定:“一、总包工程名称,山东省***态城项目二期基础土石方工程;总包工程地点,**;二、劳务分包作业范围及内容,***态城项目二期基础土石方工程,完成施工图纸及清单范围内的全部工程内容;三、劳务分包作业期限,计划开始日期2019年2月5日,计划完工日期2019年4月6日,作业总日历天数60天。劳务分包合同价格暂定签约合同含税价为8767450.61元。五、劳务分包人项目负责人:***。”
2019年1月11日,济***公司(发包人、甲方)与济南瞻域公司(承包人、乙方)签订《***态城项目二期土石方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合同约定:“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山东***态城项目二期部分土石方工程施工。2、工程地点:济南市**区济青路以北,绣源河以东。3、承包范围:山东***态城项目二期部分土石方工程场内外运输(包括破碎、开挖、平整等)。二、承包方式:包工包料。三、合同工期:开工日期,以开工令为准。竣工日期,自接到甲方开工令后60日历天内完成。四、质量标准:合格,开挖尺寸标高符合验收规范合格标准。五、工程项目固定全费用综合单价:1、土方、建筑垃圾、石渣开挖及场外运输(***态城场区外**市规定的渣土堆放点)为21.6元/m3(不分土质和含水率);2、土方、建筑垃圾、石渣开挖及场内运输(***态城场区甲方指定堆放区域)为7元/m3(不分土质和含水率,包括破碎后的土方,统一按此价执行);3、油锤破碎石头为15元/m3,钢筋混凝土为25元/m3;4、土石方施工过程中,场地平整、沟槽及基坑开挖的深度、宽度允许误差严格执行国家施工规范,超出部分不计取工程量。如出现非甲方要求的超挖需要进行基础处理的,费用由乙方全部承担。如发生零星小规模无法计量的工程量按如下机械台班执行:1、油锤台班费为300元/小时;2、挖掘机台班费:大型机为240元/小时,小型机为90元/小时。七、工程计算及结算方式:1、工程量确定依据甲乙双方现场确认的工程量为结算依据。2、施工所需用水、电由乙方按表计量,水电费用每月由甲方从工程款中扣除(超出供电部门定额用量的费用及罚款均由乙方承担)。3、竣工结算时,乙方以实际完成工程量据实结算,按甲方要求提交结算资料。八、付款方式:施工过程中按乙方形象进度拨款,每月10日前,乙方向甲方上报实际完成工程量,甲方审核后20个工作日内付实际完成工程量的50%,土石方工程完成后15日内办理完结算手续,竣工结算经甲方审核2日后,且确认工程无质量问题后50日内,付至结算审定值的70%,余款半年内付清。付款时乙方应提供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甲方认为需要的其他结算单据。”
2019年12月21日,济南瞻域公司与济***公司进行工程分包结算,工程分包结算表显示,2019年度***态城二期基础土石方工程合价1176735.24元。2019年2月1日,济南瞻域公司向济***公司开具面额为5500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济***公司于2019年2月2日通过银行承兑汇票方式向济南瞻域公司支付工程款合计550000元。2020年1月23日,济***公司以银行汇款方式向济南瞻域公司支付工程款150000元,济南瞻域公司于2020年10月10日向济***公司开具面额为1500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2019年度***态城项目二期土石方工程余款为476735.24元。
2020年9月3日,济***公司(甲方)向济南瞻域公司(乙方)出具《***》,承诺:“一、针对一期、二期上半部分、还有回填剩余尾款,甲方向乙方打欠条。二、半月之内,甲方把一期尾款198618.71元和回填尾款4612.78元,与乙方结清。三、去年干的二期产值尾款476735.24元和今年干的二期产值,甲方承诺按建设单位付款比例给乙方付款。四、双方签订的《***态城项目二期土石方工程》,2020年1月1日起因渣土处置费政策性上调,对‘土方、建筑垃圾、场外运输’清单项综合单价上调1元/m3。五、今后施工,甲方积极配合收量、结算,不得以各种理由拖延,如有类似情况发生,乙方有权找建设单位结算。六、若甲方不履行以上承诺,甲方向乙方支付违约金1000000元。”2020年10月10日,济南瞻域公司再次向济***公司开具面额为1794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济***公司于发票开具当日通过银行汇款方式向济南瞻域公司支付工程款179400元。
山东明化置业有限公司申报***态城二期工程渣土处置手续,运输单位是济南瞻域公司。
济南瞻域公司申请调取了山***颐养集团明化置业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态城项目二期土石方工程情况说明一份、工程造价咨询核定总表一份、工程竣工验收单一份、***二期A区土方量一份。山***颐养集团明化置业有限公司与山东高速***司确认,涉案***态城项目二期土石方工程已完土石方工程已于2020年9月20日施工完毕并验收,已完土石方结算审定值为人民币4035865.74元。
山东明化置业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山***颐养集团明化置业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济***公司与济南瞻域公司签订《***态城项目二期土石方工程施工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依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一、涉案工程中的2020年度的工程是否由济南瞻域公司全部施工;二、济南瞻域公司主张的工程款应否支持;三、济南瞻域公司主张的利息损失及违约金应否支持;四、山东高速***司应否承担责任。
关于焦点一,涉案工程中的2020年度的工程是否由济南瞻域公司全部施工。
济***公司主张涉案工程部分分包给***,并非济南瞻域公司全部施工。济南瞻域公司主张涉案工程全部是由其施工。
本院认为,涉案工程2019年度施工,通过济南瞻域公司与济***公司于2019年12月21日签署《工程分包结算表》,可体现双方均无争议,有争议系涉案工程2020年度施工的工程是否由济南瞻域公司全部施工。
济***公司提交其于2018年9月15日与***、***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机械租赁合同》、双方于2020年7月7日结算单及***出庭作证予以证实其主张。但《建设工程施工机械租赁合同》签署时间早于济***公司与山东高速***司于2019年1月签署的《山东省***态城项目二期基础土石方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甚至都早于山东明化置业有限公司与山东高速***司于2018年11月20日签订的《***态城项目二期土石方施工合同》,因此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不予认可。双方于2020年7月7日结算单显示,2018年至2019年工程款合计168030元,济***公司于2020年7月7日已全部付清,该结算单显示***2020年度并未施工。同时本院查明***是济***公司指定涉案工程的项目负责人,但***当庭不予认可,经释明后看到合同中的项目负责人后才予以认可,且针对同一问题,济南瞻域公司发问,*****不施工土石方,济***公司再次发问,***后改称施工土石方,鉴于***与济***公司关联性及证言矛盾性,本院对***的证言不予采信。综上,本院对济***公司主张不予支持。
济南瞻域公司提交《***态城项目土石方施工合同》、《***态城项目二期土石方工程施工合同》、《***》、山东明化置业有限公司申报***态城二期工程渣土处置手续、***态城(二期)工程技术交流群聊天记录及群成员截图,可以证实济南瞻域公司于2020年度进行施工。济***公司称《***》系在威胁的情况下签署的,但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信;济***公司对***态城二期工程渣土处置手续真实性有异议,本院经审查该渣土处置手续为原件,且有发包人山东明化置业有限公司及山东高速***司的印章,因此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故本院对济南瞻域公司主张予以支持。
关于焦点二,济南瞻域公司主张的工程款应否支持。
第一,涉案工程款是否达到付款条件?
济***公司辩称涉案工程未达付款条件,根据济***公司与济南瞻域公司签订的《***态城项目二期土石方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七、工程计算及结算方式:1、工程量确定依据甲乙双方现场确认的工程量为结算依据”,济***公司与济南瞻域公司就尚未现场确认已施工工程量,缺少结算依据,尚不具备付款条件。济南瞻域公司主张涉案工程于2020年9月18日施工完毕,根据合同约定,济***公司应当进行工程结算,因济***公司原因导致涉案工程量未最终结算,涉案工程款已达付款条件。
本院认为,山***颐养集团明化置业有限公司出具《关于***态城项目二期土石方工程情况说明》及工程竣工验收单、工程造价咨询核定总表,显示涉案土石方工程已于2020年9月20日施工完毕并验收,于2021年3月12日结算完毕。根据济***公司与济南瞻域公司签署《***态城项目二期土石方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八、付款方式:施工过程中按乙方形象进度拨款,每日10日前,乙方向甲方上报实际完成工程量,甲方审核后20个工作日内付实际完成工程量的50%,土石方工程完成后15日内办理完结算手续,竣工结算经甲方审核2日后,且确认工程无质量问题后50日内,付至结算审定值的70%,余款半年内付清。付款时乙方应提供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甲方认为需要的其他结算单据。”涉案工程完成后15日内办理完结结算手续,涉案工程已于2020年9月20日施工完毕并验收,但济***公司至今未与济南瞻域公司进行结算,且自2020年9月20日至今已超过半年,故涉案工程已达付款条件,对济***公司的答辩意见本院不予支持。
第二,涉案工程款如何认定?
济南瞻域公司依据山***颐养集团明化置业有限公司与山东高速***司委托第三方出具的测绘图纸,核定的工程量,根据该工程量计算出2020年土石方生产值678819.24元,济***公司主张对第三方出具的测绘图纸不予认可。山东高速***司主张对第三方出具的测绘图纸不予认可。
本院认为,山***颐养集团明化置业有限公司提供的委托第三方出具的测绘图纸,系济南瞻域公司依法向本院申请调查令进行调取的,且山***颐养集团明化置业有限公司系本案的发包人,同时,该证据于(2020)鲁0181民初9023号案件本院依法调取证据是一致的,因此本案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
济南瞻域公司主张测绘图纸显示2020年度施工工程有两个地块,第一地块总挖方为5257.7m3,总填方为195.4m3,根据《关于发布山东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规定,1m3虚方体积换算成天然密实体积为0.77m3,因此该地块填方内倒数量150.3m3,场外运输数量为5107.4m3;第二地块总挖方为46372.9m3,总填方为44819.9m3,根据《关于发布山东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规定,1m3虚方体积换算成天然密实体积为0.77m3,因此该地块填方内倒数量34476.8m3,场外运输数量为11896.1m3。内倒工程量为34627.2m3,单价为7元/m3,内倒工程款为242390.4元;外运工程量为17003.4m3,单价为22.6元/m3,外运工程款为384276.84元;油锤机械工程量为173.84小时,单价为300元/小时,油锤机械费为52152元,因此2020年工程款为678819.24元,扣除已支付工程款179400元,剩余工程款499419.24元。2019年度工程款欠付余款为476735.24元,故济***公司尚有976154.48元工程款未向济南瞻域公司支付。本院认为济南瞻域公司上述计算方式符合法律及合同、***的约定,同时涉案工程已于2021年3月12日结算完毕、工程造价咨询核定总表上有山东高速******,因此相关工程量及测绘图纸济***公司与山东高速***司持有并知悉,但济***公司与山东高速***司并未提供,因此对济南瞻域公司主张,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焦点三,济南瞻域公司主张的利息损失与违约金。
济南瞻域公司主张济***公司怠于收量、未按约进行结算、未按约支付工程款,并提交租赁协议、结算单、怠工照片、工资表、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主张怠工造成损失1144040元。济***公司认为其没有违约,依法不应支付逾期利息及违约金,违约金过高,且济南瞻域公司没有损失,违约金应调整为0元。
第一,案涉合同效力及违约金约定的效力。
本院认为,承包人承揽工程后非法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的,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济***公司与济南瞻域公司签订的《***态城项目二期土石方工程施工合同》,属于***态城项目二期土石方工程的整体转包,因此案涉施工合同无效。违约金条款不属于结算和清理条款,也不属于解决争议的条款。因此合同无效,违约金条款的约定也无效。对于济南瞻域公司的违约金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济南瞻域公司的案涉相关违约损失其可另行主张权利。
第二,利息损失应否支持。
因济***公司与济南瞻域公司未实际结算,本案中也无法确认工程交付的实际日期,因此从济南瞻域公司起诉之日支持其利息损失。
第三,保全保险费2000元。
本院认为,保全保险费2000元是济南瞻域公司为诉讼支付的必要费用,本院酌定按案款支持比例予以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四,山东高速***司应否承担责任。
济南瞻域公司主张,济***公司与山东高速***司之间系挂靠关系,山东高速***司应承担连带责任。山东高速***司主张,涉案工程是依法招投标转发给济***公司,不应承担责任。
本院认为,无论济***公司借用山东高速***司的资质还是从山东高速***司转包工程,案涉济南瞻域公司的合同相对方均为济***公司。因此,山东高速***司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2005.1.1)第四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济南瞻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976154.48元及利息(以976154.48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1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进行计算);
二、驳回原告济南瞻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448元(已减半收取),原告济南瞻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894元,被告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554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原告济南瞻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572元,被告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428元;保全保险费2000元,原告济南瞻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029元,被告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97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张 丽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