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03财保1267号
申请人: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9999号黄金时代广场6、7号楼1-609。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在豪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在豪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4677号。
法定代表人:**同,董事长。
被申请人: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龙奥北路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山东高速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4677号20-21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中国葛洲坝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夜明珠路3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山东葛洲坝济泰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山口镇油坊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人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户名为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开户行为威海市商业银行济南舜耕支行,银行账号为9720××××0495的银行账户;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户名为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开户行为平安银行济南分行营业部,银行账号为1101××××7005的银行账户;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户名为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开户行为工商银行济南明湖支行济洛路分理处,银行账号为1602××××1597的银行账户;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户名为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创业工场孵化器建设工程项目部,开户行为光大银行青岛胶南支行,银行账号为3824××××6735的银行账户。上述冻结的标的额以15696709.05元为限。申请人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第一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财产保全担保书为本案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户名为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开户行为威海市商业银行济南舜耕支行,银行账号为9720××××0495的银行账户;
二、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户名为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开户行为平安银行济南分行营业部,银行账号为1101××××7005的银行账户;
三、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户名为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开户行为工商银行济南明湖支行济洛路分理处,银行账号为1602××××1597的银行账户;
四、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户名为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创业工场孵化器建设工程项目部,开户行为光大银行青岛胶南支行,银行账号为3824××××6735的银行账户。
上述一、二、三、四项冻结标的额共计15696709.05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已由申请人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