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725民初5664号之一
申请人: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792646570J。
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黄金时代广场**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女,1988年3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住郓城县
被申请人:***,男,1985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住郓城县
申请人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讼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363000元。申请人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363000元,期限为12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端***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吕 素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