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海沧龙国际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禾旺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中海沧龙国际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伊宁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兵0402民初339号
原告:新疆禾旺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州伊宁市克伯克于孜乡尼勒克买里-4。
法定代表人:王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鸿海,新疆同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静,新疆同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海沧龙国际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州察布查尔县伊南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崔荣梅,公司副总经理。
原告新疆禾旺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海沧龙国际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9日立案。原告新疆禾旺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新疆禾旺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 丽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谢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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