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0109民初2092号
原告:***,男,1994年4月5日出生,住宁夏省西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七道湾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新疆华夏沧龙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乌奇公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睿泽,男,系新疆华夏沧龙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职员。
第三人:***,男,1979年9月18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县。
第三人:中海沧龙国际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州察布查尔县伊南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新疆华夏沧龙钢结构有限公司及第三人***、中海沧龙国际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第三人中海沧龙国际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第三人中海沧龙国际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
二 〇 二 一 年 六 月 二 十 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