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海沧龙国际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中海沧龙国际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伊宁市多美轻钢彩板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4022民初866号 原告:中海沧龙国际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伊南工业园区院内。 法定代表人:***,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伊宁市多美轻钢彩板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花果山路11巷。 法定代表人:于占胜,公司经理。 原告中海沧龙国际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伊宁市多美轻钢彩板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5日立案。原告中海沧龙国际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海沧龙国际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以该案件证据不足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海沧龙国际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海沧龙国际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马 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