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海沧龙国际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伊犁七星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中海沧龙国际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40民终80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伊犁七星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霍城县8区新荣东路(时代广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海沧龙国际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伊南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同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1年08月21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伊宁市佳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伊犁七星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七星公司)因与上诉人中海沧龙国际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海沧龙公司)、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霍城县人民法院(2020)新4023民初7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七星公司将其承包的涉案建设工程中的钢网架屋面及单板制作安装项目分包给中海沧龙公司施工,属于钢结构工程专业分包。中海沧龙公司分包了该钢结构工程项目后,又将该分包项目中的安装施工分包给***完成。涉案分包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发生坍塌事故,并造成了财产及人员伤亡损失。七星公司在本案中提出解除与中海沧龙公司签订的涉案合同、返还已付工程款及垫付的赔偿款等诉讼请求。二审中,中海沧龙公司提供了施工现场录像资料,证明其已按照图纸将该工程的网架材料全部加工制作完成并运至施工现场,涉案工程的棱条材料已制作完成,但未运至施工现场,以及该分包工程在施工现场已组装了两跨网架并在吊装时发生了坍塌事故,坍塌后的材料及已制作完成但未安装的材料均在施工现场堆放至今的事实。***对现场录像材料无异议并承认上述事实。七星公司对现场录像材料亦无异议,承认施工方在现场组装了两跨网架并在吊装时发生了坍塌事故及坍塌后的材料和部分尚未制作安装的材料至今仍堆放在施工现场的事实。本案一审判决对涉案分包工程坍塌所造成的直接损失未予查明,而将七星公司已支付给中海沧龙公司的部分工程款即2,105,000元认定为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损失,并按责任比例予以分担,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综上,本案二审出现新证据,导致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霍城县人民法院(2020)新4023民初71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霍城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63,429元(伊犁七星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预交26,043元,中海沧龙国际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预交14,938元,***预交22,448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赵    冬    迪 审判员 王    维    嘉 审判员 ***孜艾力艾合买提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