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海沧龙国际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中海沧龙国际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西龙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4022执10号 申请执行人:中海沧龙国际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伊南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西龙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经济开发区建业路。 法定代表人:**火,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中海沧龙国际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龙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于2020年11月27日作出的(2020)新40民终173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江西龙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海沧龙国际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于2021年1月2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金额5,152,291元及利息,执行费53,161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江西龙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前往该公司调查询问,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只向本院申报其在贵州省三都县港龙国际有15个商铺的财产情况,未申报其它财产情况,也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 二、本院分别于2021年1月7日至6月13日分16次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工商登记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现有银行存款已被多家法院冻结本院轮候冻结、无证券信息、网络支付机构无资金、无车辆登记信息。 三、2021年5月8日,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前往江西省九江富和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核实并冻结被执行人江西龙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该公司尚未结算的工程款,但工程款需进行工程结算审计后才能确定具体数额。 四、2021年6月23日,本院通过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协助查询被执行人江西龙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登记的不动产信息,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 五、因被执行人江西龙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依法对其发出限制消费令,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不同意接受被执行人提供的其在贵州省三都县港龙国际商铺以物抵债的意见,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院已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江西龙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中海沧龙国际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库吐鲁克艾山江 审判员 李     燕 审判员 吐尔汉江孜要东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曹  国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