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霍尔果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4004民初385号
原告:中海沧龙国际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伊南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任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高新区新世纪大道998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淑玲,新疆***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中海沧龙国际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原告中海沧龙国际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双方自愿在庭外和解,现原告中海沧龙国际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海沧龙国际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400.00元,减半收取计5200.00元,由原告中海沧龙国际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凌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