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海沧龙国际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中海沧龙国际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霍尔果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4004民初386号 原告:中海沧龙国际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任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原告中海沧龙国际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原告中海沧龙国际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海沧龙国际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凌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