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元绪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湖南元绪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11民初8737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长沙天山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跳马镇斑竹塘。
法定代表人:陈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承志,湖南大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元绪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丽中路三段唐湘国际电器城14栋2层圆盘。
法定代表人:许应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能豪,男,1981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
本院在审理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长沙天山水泥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元绪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长沙天山水泥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1年6月3日作出(2021)湘0111民初873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湖南元绪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长沙银行古曲路支行的银行账户(账号:8002××××2010,冻结时余额为30756.93元)。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长沙天山水泥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0日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解除对上述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长沙天山水泥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元绪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长沙银行古曲路支行的银行账户(账号:8002××××2010)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金磊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夏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