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元绪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湖南长沙天山水泥有限公司、湖南元绪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11民初8737号之一
申请人:湖南长沙天山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跳马镇斑竹塘。
法定代表人:陈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善成,湖南大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腾芳,湖南大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元绪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丽中路三段唐湘国际电器城14栋2层圆盘。
法定代表人:许应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湖南长沙天山水泥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元绪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湖南长沙天山水泥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元绪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867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并由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长沙天山水泥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元绪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867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元绪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金磊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夏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