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元绪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湖南元绪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05民初16053号 原告:***,男,1972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市道**。 被告:湖南元绪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中路三段**国际电器城14栋2层圆盘。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湖南元绪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9日立案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受理费用交纳通知后,未按通知在七日内缴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