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州互联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192民初7924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淘金支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东路338号首、二层。
负责人:**,职务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富亮达装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黄埔东路3600号B102房(仅限办公)。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2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东县。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淘金支行与被告广州市富亮达装修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淘金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在线参加了诉讼,被告广州市富亮达装修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上线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淘金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按其与原告签订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微捷贷借款合同》约定,立即偿还原告本金人民币455000元;2.判令两被告按其与原告签订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微捷贷借款合同》约定偿还合同履行期间正常利息33240.28元,合同逾期后的罚息45206.72元和复利5368.80元(暂计算至2022年6月6日,利息按上述合同约定的方式计收至贷款到期之日,罚息、复利按上述合同约定的方式,计算至被告全部欠款本息清偿时止)。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9年6月12日,被告广州市富亮达装修有限公司在企业网银签订《微捷贷业务授权协议》,授权被告***通过农行电子渠道(包括但不限于个人网银、个人掌银等经农行确认的渠道)发起“微捷贷”业务的贷款申请、信息授权、合同签订、贷款支用、贷款及账户查询、贷款还款和贷款结清等操作。被告***接受授权,并通过个人掌银在网上向原告申请企业微捷贷借款,并在网上填写编号为44010320190013981《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微捷贷借款合同》。同日,原告依约发放了借款。根据凭证号为440120190050556《借款凭证》约定,借款金额为55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9年6月12日至2020年6月11日,贷款利率按利率4.9%执行,还款方式为一次性利随本清还款。案涉贷款经两被告申请,原告同意后借款展期至2020年12月10日。根据借款合同第3.3.3条约定,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本金的,贷款人对逾期借款从逾期之日起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百分之伍拾计收罚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逾期期间,如遇1年期LPR上调的,罚息利率自1年期LPR调整后一个工作日起相应调整。根据合同第3.3.4条约定,对应付未付利息,贷款人从未按期支付之日起,按逾期罚息利率计收复利。合同第5.7条约定,借款人(企业)和借款人(个人)对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若借款人违约,贷款人有权要求任一借款人承担全部债务。上述贷款已于2020年12月10日到期,被告至今未按照约定归还欠款。综上,原告认为被告未按期还款已经严重违反合同约定,构成根本违约,严重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
被告广州市富亮达装修有限公司、***没有发表答辩意见。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淘金支行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广州市富亮达装修有限公司、***均未发表质证意见,视为其自行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一、贷款产品情况
案涉贷款产品为中国农业银行运营的为客户提供在线自助循环贷款的网络融资产品“微捷贷”,借款人可以通过中国农业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申请贷款,具体流程如下:1.开立账户阶段。借款企业及企业主须通过中国农业银行线下网点开立企业银行账户及个人银行账户,并开通企业网上银行或掌上银行、个人掌上银行功能,领取K宝。2.业务授权阶段。登录企业网上银行或掌上银行,依次点击“贷款”“微捷贷”“业务授权申请”,选择贷款发放账号,核实法定代表人信息,勾选“已认真阅读《微捷贷业务授权协议》《企业征信授权书》”,点击提交,确认K宝已连接,确认K宝显示的内容无误后,按“OK”键确认并输入K**码。3.接受授权阶段。企业主登录个人掌上银行,点击“微捷贷”接受授权,勾选“我已认真阅读《**企业微捷贷业务授权协议》”“我已认真阅读《个人征信业务授权书》并同意授权中国农业银行查询我的征信信息”,然后阅读并同意强制弹屏的《**企业微捷贷业务授权协议》《个人征信业务授权书》内容,点击“申请”,进入签订合同阶段。4.签订借款合同阶段。已经接受企业授权的企业主在签订合同界面,填写贷款金额、选择贷款期限,确认最高贷款额度、贷款企业、贷款用途、贷款利率、还款方式、贷款发放账号等自动显示信息,勾选“我已认真阅读并同意签订《中国农业银行**企业微捷贷借款合同》”,然后阅读并同意强制弹屏的《中国农业银行**企业微捷贷借款合同》内容,点击“下一步”;此时连接K宝,确认K宝显示的内容无误后,按“OK”键确认并输入K**码即可完成借款合同签约。5.申请用款阶段。借款合同签约后,借款企业或企业主均可以分别通过企业网银、个人掌上银行发起用款申请,填写用款金额,勾选“我已阅读并同意以下条款,愿意承担贷款风险”等内容,点击“申请”或“确定”,弹跳出包含贷款账户、贷款金额、贷款合同号等信息界面,连接K宝,核对K宝显示内容无误后按“OK”键确认,并输入密码完成用款申请。贷款将发放至借款人选定的贷款发放账号(企业账户)。
二、借款合同约定情况
借款人(企业):广州市富亮达装修有限公司,借款人(个人):***;
借款额度:550000元;
额度有效期:2019年6月12日至2020年6月11日。
借款用途:用于借款人(企业)生产经营。
贷款利率:执行固定利率,按照本合同签订日前一工作日的1年期LPR加伍拾玖(大写)bp(1bp=0.01%)确定;
还款方式:一次性利随本清。
违约责任: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本金的,贷款人对逾期的借款从逾期之日起在合同约定的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百分之伍拾计收罚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逾期期间,如遇1年期LPR上调的,罚息利率自1年期LPR调整后一个工作日起相应调整。借款人未按期支付利息的,贷款人从未按期支付之日起,按合同约定的逾期罚息利率计收复利。应付未付的逾期借款罚息按逾期借款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贷款发放及还款账户:广州市富亮达装修有限公司名下的指定账户。
连带责任:借款人(企业)和借款人(个人)对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若借款人违约,贷款人有权要求任一借款人承担全部债务。
三、被告提款时的约定情况
借款金额:550000元;
借款日期:2019年6月12日,到期日期:2020年6月11日;
执行利率:4.9%。
四、原告发放贷款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淘金支行于2019年6月12日向合同约定的指定收款账户足额发放了贷款550000元。
五、被告逾期及欠款情况
案涉贷款经双方协商,贷款期限已展期至2020年12月10日。目前贷款期限已届满,两被告未足额还款导致逾期。根据原告提供的贷款还款试算信息及还款流水显示,被告广州市富亮达装修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6日偿还本金95000元、利息5089.04元。截至2022年6月6日,尚欠本金455000元、利息33240.28元及相应的罚息、复利。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是广州市富亮达装修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系因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本案为签订和履行行为均在互联网上完成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涉贷款申请需通过企业网上银行或掌上银行(下简称电子银行)端与个人掌上银行端共同完成。一方面,在申请案涉贷款前,广州市富亮达装修有限公司需线下开立企业的银行账户并开通企业电子银行功能,***亦需开立中国农业银行的个人账户并开通掌上银行功能,上述过程已完成身份验证。申请贷款过程中,广州市富亮达装修有限公司通过企业电子银行端授权***,由***登录个人掌上银行接受授权,并通过个人掌上银行完成贷款申请和电子合同签订;上述过程需要使用的企业电子银行密码、个人掌上银行密码、安全介质(K宝)及其密码均具有高度的私密性,由广州市富亮达装修有限公司、***掌握,在电子交易过程中具有识别操作人的功能。另一方面,***在个人掌上银行签订借款合同时需阅读强制弹屏的《中国农业银行**企业微捷贷借款合同》,点击同意后才能完成后续贷款申请操作,上述强制弹屏跳出的合同显示借款主体是广州市富亮达装修有限公司及***,合同中亦明确约定借款人(企业)和借款人(个人)对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可见***已阅知上述内容。综上,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确认案涉贷款是广州市富亮达装修有限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其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淘金支行的借款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淘金支行依约向广州市富亮达装修有限公司足额发放了贷款,已实际履行了放款义务,广州市富亮达装修有限公司、***在贷款到期后逾期还款,已构成违约,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淘金支行请求两被告清偿尚欠本金455000元、利息33240.28元,有合同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罚息和复利的计算。根据合同约定,贷款逾期后,对尚欠本金按合同约定的执行贷款利率上浮50%计收罚息,对尚欠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逾期期间,如遇1年期LPR上调的,罚息利率自1年期LPR调整后一个工作日起相应调整,该约定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因此,从2020年12月11日起至贷款本息清偿之日止,罚息、复利分别以实际未还本金、实际未还借款期内利息为基数,均按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计算。合同另约定,对应付未付的逾期借款罚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但由于针对借款计收罚息已经是对借款人的惩罚,若针对罚息再次计收复利,有双重惩罚之嫌,有违公平和补偿原则,故对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淘金支行请求对罚息计收复利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广州市富亮达装修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市富亮达装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淘金支行偿还借款本金455000元、利息33240.28元,并支付从2020年12月11日起至贷款本息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利,分别以实际未还本金、实际未还借款期内利息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淘金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57元,由被告广州市富亮达装修有限公司、***负担受理费4432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淘金支行负担受理费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区)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