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新正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省纳雍县众隆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贵州新正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525民初1722号

原告:贵州省纳雍县众隆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居仁街道同心产业园、雍熙街道打铁街劳动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5594155842P。

法定代表人:李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丁扬,贵州济元(水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新正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贵阳市观山湖区诚信北路8号绿地联盛国际第10,11号楼(10)1单元17层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900MA6EFF8M。

法定代表人:张付林。

原告贵州省纳雍县众隆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新正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原告贵州省纳雍县众隆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贵州省纳雍县众隆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贵州省纳雍县众隆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星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张丹

书记员罗志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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