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1024民初2142号
原告:***,女,1964年10月8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赤峰市。
被告:河北天域九五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经济技术开发区运河大道东侧。
法定代表人:许久。
***与河北天域九五电气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董浩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