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9)苏0924民初4574号
原告:江苏光辉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射阳县合德创业园合德路21号。
法定代表人:马如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新文,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河北天域九五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香河经济开发区运河大道东侧。
法定代表人:许久,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戚莉,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乃伍,安徽末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光辉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天域九五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江苏光辉电力器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河北天域九五电气有限公司给付货款1377775.8元,并赔偿按月利率2%计算的违约金;2.由河北天域九五电气有限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我公司与河北天域九五电气有限公司多年来一直发生业务往来,河北天域九五电气有限公司尚欠我公司货款1377775.8元,合同约定了逾期付款承担按月利率2%计算的违约金。
河北天域九五电气有限公司辩称:我公司江苏光辉电力器材有限公司有多年的业务往来不错,但江苏光辉电力器材有限公司所供的产品有质量问题,造成我公司的客户向我公司索赔,请求法院调解。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行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河北天域九五电气有限公司在2019年10月20日前给付原告江苏光辉电力器材有限公司货款1220000元;
二、河北天域九五电气有限公司放弃要求原告江苏光辉电力器材有限公司赔偿因产品质量的不合格造成的损失;
三、案件受理费17200元减半收取8600元,保全费5000元,保险费3040元,合计16640元,由原告江苏光辉电力器材有限公司负担。
四、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本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潘高良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 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