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天域九五电气有限公司

某某与天域九五(香河)电气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香民初字第1818号原告***。被告天域九五(香河)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河县香河经济技术开发区运河大道东侧。法定代表人关天育,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河北***律师事务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天域九五(香河)电气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应当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审判员***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高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