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浩丰元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青岛浩丰元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与青岛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分公司、青岛华泰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14民初1017号
原告青岛浩丰元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7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7768224155。
法定代表人聂仁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萍,山东荣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涛,山东荣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青岛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分公司,住,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罗圈涧村委后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763613008C。
法定代表人栾同意,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青岛华泰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四流中路****楼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3718066009J。
法定代表人栾同意,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浩丰元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分公司、青岛华泰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青岛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分公司、青岛华泰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浩丰元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04元,减半收取8752元,由原告青岛浩丰元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 珂
审 判 员  景艳丽
人民陪审员  刘福盛
二〇一九年五月五日
书 记 员  孙瑜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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