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浩丰元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青岛浩丰元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与青岛正阳商务区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14民初8783号之二
原告:青岛浩丰元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179号7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7768224155。
法定代表人:聂仁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东平,男,1982年9月2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济阳县,该公司员工。
被告:青岛正阳商务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和阳路3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5757590182。
法定代表人:田志新,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青岛浩丰元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正阳商务区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已达成调解,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青岛浩丰元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现向本院提出解封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告青岛正阳商务区置业有限公司的名下财产或银行存款260000元的查封。
二、解除对原告青岛浩丰元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所有的鲁B×××××车辆的查封。
审判长  宋承峰
审判员  纪仁峰
审判员  顾 伟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孙志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