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浩丰元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青岛浩丰元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与青岛祥源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鲁0213民初1047号
原告青岛浩丰元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祥源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原告青岛浩丰元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浩丰元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956元,减半收取计297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韩雪梅 人民陪审员  王海丽 人民陪审员  胡 雪
书 记 员  王 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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