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浩丰元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青岛浩丰元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与青岛正阳商务区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14民初8783号
原告:青岛浩丰元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179号7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7768224155。
法定代表人:聂仁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东平,男,1982年9月2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济阳县,该公司员工。
被告:青岛正阳商务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和阳路3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5757590182。
法定代表人:田志新,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青岛浩丰元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正阳商务区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青岛正阳商务区置业有限公司名下财产或银行存款260000元,并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告青岛正阳商务区置业有限公司的名下财产或银行存款260000元。
二、查封担保人青岛浩丰元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所有的鲁B×××××车一辆。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宋承峰
审判员  顾 伟
审判员  纪仁峰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孙志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