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浩丰元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青岛浩丰元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与青岛正阳商务区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14民初8783号之一
原告:青岛浩丰元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179号7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7768224155。
法定代表人:聂仁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东平,男,1982年9月2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济阳县,该公司员工。
被告:青岛正阳商务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和阳路3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5757590182。
法定代表人:田志新,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青岛浩丰元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正阳商务区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03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青岛正阳商务区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浩丰元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89元,减半收取239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宋承峰
审判员  纪仁峰
审判员  顾 伟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孙志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