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浩丰元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青岛浩丰元科技服务有限公司、青岛紫贝基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214执394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浩丰元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正阳中路179号水悦城1-7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7768224155。
法定代表人聂仁国。
被执行人:青岛紫贝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160号时代中心141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661256839J。
法定代表人魏英,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青岛浩丰元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紫贝基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1)鲁0214民初755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18685.95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分期履行义务,现尚未履行完毕,本案应予以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2)鲁0214执394号案件的执行。
本案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尹晓君
审判员  宁广志
审判员  张孝振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文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