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浩丰元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青岛浩丰元科技服务有限公司、青岛紫贝基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214执保693号
申请人:青岛浩丰元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7768224155。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正阳中路179号水悦城1-705室。
法定代表人聂仁国,该单位经理。
被申请人:青岛紫贝基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661256839J。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160号时代中心1415室。
法定代表人魏英,该单位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1)鲁0214民初755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申请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已进入执前调程序。结合执前调相关规定精神,为保证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18685.95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孝振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隋文选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214执保693号
申请人:青岛浩丰元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7768224155。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正阳中路179号水悦城1-705室。
法定代表人聂仁国,该单位经理。
被申请人:青岛紫贝基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661256839J。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160号时代中心1415室。
法定代表人魏英,该单位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1)鲁0214民初755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申请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已进入执前调程序。结合执前调相关规定精神,为保证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18685.95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孝振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隋文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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