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浩丰元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青岛华泰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213民初1046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青岛浩丰元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
法定代表人:聂仁国,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荣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荣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青岛华泰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
法定代表人:栾同意,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矫爱庆,山东畅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申请人青岛浩丰元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华泰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作出(2019)鲁0213民初1046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青岛华泰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李沧第二支行账号为38×××46)银行存款140万元及被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李沧区支行账号为37×××43)银行存款140万元。2019年3月12日作出的(2019)鲁0213民初104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查封担保人***名下坐落于青岛市城阳区房屋。申请人于2019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的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青岛华泰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李沧第二支行账号为38×××46)银行存款140万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青岛华泰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李沧区支行账号为37×××43)银行存款140万元的冻结。
三、解除对担保人***名下坐落于青岛市城阳区房屋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胡雪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