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302民初9392号
原告:南京瑞杨医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高淳经济开发区茅山路**,纳税号:91320115671349246F。
法定代表人:杨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查雪妮,女,1994年2月8日生,汉族,住址:南京市高淳区,该公司职员。
被告:遵义市第四人民医院,住,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舟水桥马鞍山路**,纳税号2520300675449244R。
法定代表人:朱晓鸿,该医院院长。
原告南京瑞杨医用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遵义市第四人民医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瑞杨医用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南京瑞杨医用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祖华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付洪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