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瑞杨医用科技有限公司

4082南京瑞杨医用科技有限公司与徐州晓东医院心血管医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302民初4082号
原告:南京瑞杨医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高淳经济开发区茅山路**。
法定代表人:杨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懿瑨,江苏泰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晓东医院心血管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下淀路**/div>
法定代表人:杨海彬,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南京瑞杨医用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州晓东医院心血管医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南京瑞杨医用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徐州晓东医院心血管医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人民币684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18758元(以剩余工程款人民币684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21日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起诉之日);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9年2月23日签订了《徐州晓东医院手术室、ICU净化工程施工合同》,2020年1月21日原告向被告寄送了竣工验收单,但是被告并没有验收工程更没有回传竣工验收单,被告却开始正常使用原告建设施工工程。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可视为徐州晓东医院手术室、ICU净化工程已经竣工完成。据此,原告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要求被告支付剩余的工程款人民币684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17697元。原告认为,一,原、被告签订的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合法有效;二、依据合同约定,本案中涉及的工程已经竣工完成,被告应该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竣工验收并支付工程竣工款,但是直到起诉之日被告仍未支付工程竣工款人民币684000元;三、被告逾期支付工程竣工款,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当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支付给原告逾期付款利息18758元。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徐州晓东医院心血管医院有限责任公司,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未查询到该被告的登记信息。本案的被告不明确,不具备起诉的条件,应当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南京瑞杨医用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季 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杜文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