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瑞杨医用科技有限公司

南京瑞杨医用科技有限公司与重庆市铜梁区中医院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51民初8365号
原告:南京瑞杨医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高淳经济开发区茅山路1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671349246F。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泰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铜梁区中医院,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巴川街道龙门街2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2244506294716。
法定代表人:傅念生,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系该单位医学装备管理科科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巴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京瑞杨医用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铜梁区中医院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南京瑞杨医用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瑞杨医用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南京瑞杨医用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瑞杨医用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南京瑞杨医用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谭小东
二〇二二年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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