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0621民初5420号
原告:南京瑞杨医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经济开发区茅山路1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671349246F。
法定代表人:杨彬,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懿瑨,江苏泰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安市人民医院,住所地海安市海安街道中坝中路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467981770W。
法定代表人:***,该医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医院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海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京瑞杨医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杨公司)与被告海安市人民医院(以下简称人民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瑞杨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懿瑨,被告人民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瑞杨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给付欠款1051416.7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051416.78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1日按每日千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8年10月10日签订了《海安市政府采购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门急诊病房综合楼中心供氧、中心吸引、中心呼叫、设备带以及负责设备带的安装调试工程,合同总价款3626501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根据被告的要求按期运货进场施工,后因现场实际施工情况,被告根据实际需求对合同内施工进行多次变更,例如:室外主管清单内暂估100米,实际产生氧气、负压、空气各200米,导致费用增加89500元,项目施工完工后又多次向原告发送签证增加项目工程设备,工程实际结算总价为3771292.53元。设备安装工程早已于2020年4月即开始陆续投入使用,但直至今日,被告仅支付了工程价款2538550.7元,剩余1051416.78元工程款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予以支付。设备投入使用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工程款,被告均不予理睬。无奈之下,原告于2021年6月28日向被告寄送了《律师函》一份,要求被告及时支付欠付工程款,但被告一直不予理会,也未向原告提出任何异议。原、被告签订的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之间的建设工程合同合法有效。案涉设备已经投入使用,被告应在约定的时间内支付工程款,因被告逾期付款构成严重违约,应当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向原告支付相应的逾期付款利息。
被告人民医院辩称:1.双方之间系买卖合同关系,原告提供的医疗设备不符合合同约定,没有按合同约定采用“管接件连接”,管径<14的管道连接没有采用“套管”,管道变径或分支没有采用“等径或异径三通连接”,存在严重的偷工减料行为,应按合同条款进行返工整改。2.原告提供的医疗设备存在严重质量问题,2021年2月被告连接中心供氧5台呼吸机遭到严重损坏,原告生产部副总经理***称管道内“杂质”的质量问题所致,并两次对管道“吹扫”,但至今未能解决存在质量问题。3.原告提供的医疗设备管道内严重污染,其原因系“偷工减料”所致。4.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为项目工程审计后支付至价款的95%,原告至今未提供审计资料,对原告主张的货款数额不予认可,不符合付款条件。5.原告存在迟延交货的严重违约行为,且因设备存在质量问题,造成被告呼吸机损坏等损失,原告应承担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并赔偿被告的全部损失。
审理中,被告人民医院曾提起反诉,要求瑞杨公司对未依照合同及招投标文件约定制造、安装的医疗设备重新制造、安装,并赔偿逾期交货的损失332580.36元、呼吸机损坏修理费9万元,合计422580.36元(因返工造成的停止使用损失待确定修理时间后计算)。后被告人民医院未按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已另行裁定按人民医院撤回反诉处理。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8月份,原海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受人民医院委托就案涉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招标文件中有相关条件、采购需求等内容。关于供应商应具备的资格条件中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的特定条件为:具有有效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具有医疗器械生产产品登记表;具有有效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具有医用中心供氧系统注册证;具有医用中心吸引系统注册证。评标标准及说明中,关于资质要求拟派项目经理具备机电专业贰级(含)以上注册建造师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等材料齐全得2分,关于履行能力中有医用中心供氧系统工程、医用中心吸引系统工程、医用中心系统工程或覆盖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范围内证书的每项认证得1分;关于配置、质量及技术要求为:所有氧气管道均采用氩弧焊接方式连接;所有管径≤14的管道连接必须采用套管,管道变径或分支必须采用等径或异径三通连接,禁止采用钻洞插管焊接、螺纹连接。
2018年9月14日,瑞杨公司委托销售经理顾彬彬提供投标文件,投标文件中亦载明:所有氧气管道均采用氩弧焊接方式连接;所有管径≤14的管道连接必须采用套管,管道变径或分支必须采用等径或异径三通连接,禁止采用钻洞插管焊接、螺纹连接。
2018年10月1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第一条约定瑞杨公司向人民医院提供门急诊病房综合楼中心供氧、中心吸引、中心呼叫、设备带,货物名称、规格及数量详见投标文件。第二条约定合同总价款3626501元,分项价款在“投标报价表”中有明确规定,本合同总价款是货物设计、制造、包装、仓储、运输、装卸、保险、安装、调试及其材料及验收合格之前保管及保修期内备品备件、专用工具、伴随服务、技术图纸资料、人员发生的所有含税费用等,合同执行期间合同总价款不变。第三条约定瑞杨公司提供的投标文件和投标报价表、供货一览表、投标承诺书、中标通知书等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七条约定瑞杨公司应当在合同签订后120天内将货物安装调试完毕交付人民医院正常使用,招标文件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瑞杨公司交付的货物应当完全符合本合同或者招投标文件所规定的货物、数量和规格要求,瑞杨公司提供的货物不符合招投标文件和合同规定的,人民医院有权拒收货物,由此引起的风险,***公司承担。货物和系统调试验收的标准:按行业通行标准、厂方出厂标准和原告投标文件的承诺(详见合同附件载明的标准,并不低于国家相关标准)。第十条约定付款条件为:(1)合同签订后进场前,支付合同价款的10%作为预付款;(2)隐蔽工程安装完毕,经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价款的20%;(3)设备带安装完毕,经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价款的30%;(4)投入使用后60日内支付合同价款的20%。(5)项目工程结算审计后支付至审计价款的95%。(6)2年质保期满30日内将3%质保金无息返还,余2%在承诺增加的2年质保期满后无息返还。第十一条违约责任的约定,人民医院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支付货款的,每逾期1天偿付欠款总额的5‰滞纳金,但累计总额不超过欠款总额的5%;***公司不能交付货物、完成安装调试的,人民医院有权扣留全部履约保证金,同时瑞杨公司应向人民医院支付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瑞杨公司逾期交付的,每逾期1天,偿付欠款总额的5‰滞纳金,如逾期交付达10天,人民医院有权解除合同。在瑞杨公***的或国家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如经两次维修或更换,货物仍不能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人民医院有权退货,瑞杨公司应退回全部货款,并按“瑞杨公司不能交付货物、完成安装调试合同的,人民医院有权扣留全部履约保证金,同时瑞杨公司应支付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条款处理,同时,瑞杨公司还须赔偿人民医院因此遭受的损失。第十四条约定因货物的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的,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对货物质量进行鉴定。货物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人民医院承担;货物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鉴定费***公司承担。
上述合同总价的报价明细表中包含设备名称、品牌、规格或型号或分项目、单价、数额、合价,由医用中心供氧系统、医用中心吸引系统、医用中心空气系统、医用传呼对讲系统、设备带及电气部分组成,具体名称有减压装置、表箱、主管、副管、支管、支架、压缩机、干燥机、储气罐、控制柜、终端、主机、分机、显示屏、设备带、辅材等。
上述合同签订后,双方开始履行合同。瑞杨公司陆续进场安装调试案涉设备,2020年4月人民医院开始投入使用。双方在履行合同中变更了部分工程,投入使用后还增加了部分项目。
2020年3月24日,关于楼层设备带点位增加、整改问题的工程联系单载明增加楼层设备带点位如下:1.一层抢救室预留三只阀门。2.二层日间病房后四间病房由原先一个房间一张床位整改为一个房间两张床位加传呼分机。3.二层东北最后两间病房各增加1部传呼分机。4.四楼人流手术室设备带整改至南面墙面。2020年4月1日,人民医院工作人员审核。
2020年4月8日,关于楼层点位问题的工程联系单载明增加楼层设备带点位如下:1.三楼肺功能两条设备带增加1只氧气1只插座(4组),2只插座。2.合同清单显示屏数量为34台传呼显示屏,图纸与现场实际须35台传呼显示屏,二楼增加1台传呼显示屏,共计增加2台传呼显示屏。当日,人民医院工作人员审核。
2020年6月24日,关于楼层点位问题的工程联系单载明23层妇检室增加一台传呼显示屏。2020年7月6日,人民医院工作人员审核。
2020年11月25日,关于综合楼二层和十层增加医用气体系统和传呼系统事宜的工程联系单载明综合楼二层增加医用气体(氧气、吸引、电气、设备带)系统和传呼系统(主机、分机)、十层抢救室增加一床医用气体(氧气、吸引、空气)和传呼系统(传呼分机)。经统计核算后增加总费用为33864元,此费用纳入本主合同项目结算中(附工程量清单)。瑞杨公司的项目负责人处由顾彬彬签字。2020年12月1日,人民医院的工作人员**签字“急诊二层增加病房、增设设备带”。
2021年1月7日的项目验收移交单显示,瑞杨公司的顾彬彬将医用中心供氧系统、医用中心吸引系统、传呼对讲系统、设备带(含电器部分)移交给人民医院各科室,各科室人员在移交单中签字。
2021年2月17日,**与顾彬彬微信聊天记录显示:**问“个成吹得好”,顾彬彬回“今天一早又去继续吹了”。2021年3月12日,**因为呼吸机的事找顾彬彬,顾彬彬称“我也不知道这玩意儿是否值这些钱”“是否是坏了5台我也不清楚”。2021年3月17日,顾彬彬回“1、呼吸机维修费用1.5万/台,共5台,总费用7.5万元,我司同意此价格。2、呼吸机维修更换的损坏配件所有权归我司,维修厂家根据更换的配件结账。3、此次呼吸机维修的费用从我司的进度款中扣除,扣除完后我司剩余的进度款需尽快支付。”2021年3月29日,顾彬彬称“这几天在云南有事的,昨天安排人去帮忙吹了下,说没啥杂质出来。**这几天在南京厂区里有事,本周安排回海安帮你把二层的显示屏装起来。”2021年4月27日,顾彬彬称“二楼全部弄完了,没有杂质出来,把湿化瓶清理了一下。”2021年9月6日,**问“新大楼管道吹扫干净了吗”,顾彬彬回“吹干净了,吹了几次了”。
2021年3月24日,顾彬彬出具书面备忘录,载明:“我***,因气体管道杂质原因导致的医疗设备损坏,产生的维修和维修费用,由我司承担。”
2021年8月22日,南通好韵通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出具呼吸机整改方案说明,载明:从2020年4月起,5台哈美顿G5呼吸机分批陆续在海安市人民医院新大楼投入使用,由于G5呼吸机必须使用外置压缩空气,只能在配备中心压缩空气供气系统的新大楼使用。2021年2月24日,我司接到报修电话,经工程师现场检修,发现呼吸机进气口的水汽分离器里面有很多铁屑,拆机后进一步检测发现,机器内部多处被铁屑侵蚀。我们初步判定医院中心供气的管道有问题,会产生大量铁锈和水,这次维修属于保外,需收费,报价13400元。
2021年9月28日,人民医院通过顺丰速运***公司发送书面质量问题函,主要内容为:1.氧气、空气管道未按规范吹扫清理干净造成我院多台呼吸机损坏、大量氧气湿化瓶污染。2.招标文件要求:“所有氧气管道均采用氩弧焊接方式连接;所有管径≤14的管道连接必须采用套管,管道变径或分支必须采用等径或异径三通连接,禁止采用钻洞插管焊接、螺纹连接”,你公司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施工。3.因你单位未按招标文件及合同约定履行确定的义务,给医院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应由你公司承担。瑞杨公司表示已收到该函件。
瑞杨公司安装结束后未向人民医院交付相关的结算资料,后因人民医院认为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可以审计的条件,故案涉工程至今未审计。合同履行中,人民医院支付了部分款项,双方一致确认人民医院已付款2538550.70元。
审理中,瑞杨公司对人民医院提出的管道连接问题,认为:“合同和招标文件所约定的所有管径≤14的管道连接,必须使用套管,该施工方案技术已被市场淘汰,市场上已经没有标准件购买,双方在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施工方案、施工技术,目前的施工方案、施工技术均存在更新和优化,如果整改需要停气,我公司所承建的管道气密性达到了国家相关部门及行业的强制性要求。”对人民医院提出的终端管道灰尘问题,瑞杨公司认为:“1.氧气的来源并非在门急诊病房综合楼内,我公司承建项目与氧气供氧源头有100多米,这100多米管道与我公司无关。2.我公司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我公司将管道做好后人民医院未组织验收,2020年4月已擅自投入使用,管道发生的灰尘问题与我公司无关。3.现在管道已无灰尘,所有设备均在正常使用过程中。至于人民医院认为我公司未按规范吹扫清理干净导致多台呼吸机损坏,应举证证明存在因果关系,吹扫并非因质量问题,是质保期内我公司的日常养护行为。另外,因人民医院在施工过程中要求增加工程量,所以我公司不存在逾期交货的行为。”
另查明,2016年3月10日,人民医院与苏州城市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市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委托监理范围包括土建、机电设备安装、室内外装饰装修等工程,但不包括医疗器械及医疗设备的工程监理。2019年3月25日,南通市**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瑞杨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总分包安全管理协议,顾彬彬作为瑞杨公司的负责人、现场安全负责人在该协议上签名。在瑞杨公司施工过程中,城市公司向**公司、瑞杨公司等提供了监理通知单,主要涉及施工变更。瑞杨公司提供的其于2018年11月至2019年11月向城市公司出具的对管道压力试验及泄露性试验、隐蔽工程质量检验、设备带安装检验批质量检验的工程质量报验表,城市公司认为验收合格,可进行后续施工,其中顾彬彬在2019年10月-11月对管道压力试验及泄露性试验的强度严密性试验记录中作为瑞杨公司的专业质检员签字;隐蔽工程检验主要是医疗气体管道吊顶、床头壁板内的管道材质为304型不锈钢管、采用钨极氩弧焊接连接、管道标高及位置符合设计要求、管道标识正确、气体走向明确;设备带安装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显示,城市公司依据设计文件及《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GB50751-2012对施工质量进行验收,其中根据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装置内不可活动的气体供应部件与医用气体管道的连接宜采用无缝钢管,且不得使用软管及低压软管组件,验收合格。
审理中,瑞杨公司称顾彬彬于2021年10月8日离职,提供了员工离职申请表一份,而人民医院予以反驳,并提供了一份2021年11月16日海安市肿瘤医院的会议记录一份,主要内容是就供货方瑞杨公司在医用气体系统采购及安装项目中焊接方式不是标书上的技术召开的联席会议,而顾彬彬作为瑞杨公司的人员参加会议。
审理中,瑞杨公司主张除合同外还增加了管道和设备,总价款为3771292.53元,而人民医院认为在安装中管道有增有减,实际总价款少于合同约定的价款,双方对于总价款存在争议。就增加的价款,本院***公司释明后,瑞杨公司明确表示不申请鉴定。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海安市政府采购合同、银行收款回单复印件、工程联系单、工程联系单审批意见表、监理通知单(工程变更类)、工程质量报检表、强度严密性试验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设备带安装批质量验收记录、建设工程总分包安全管理协议、员工离职申请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被告提供的招标文件、微信聊天记录、呼吸机修理方案、备忘录、关于质量问题的函、监理合同、监理投标文件、会议记录及双方当事人**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人民医院门急诊病房综合楼中心供氧、中心吸引、中心呼叫、设备带通过政府招投标,原、被告双方签订了政府采购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但双方对本案法律关系性质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还是买卖合同纠纷存在争议。结合招投标文件、双方签订的采购合同以及报价明细表等内容,瑞杨公司向人民医院提供医用中心供氧系统、医用中心吸引系统、医用中心空气系统、医用传呼对讲系统、设备带及电气,双方约定合同总价款包含货物设计、制造、包装、仓储、运输、装卸、保险、安装、调试等,从报价明细中看计价的名称主要包含终端、设备、管道、辅材等,双方之间实际上是附带安装和调试义务的买卖合同关系。而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建设工程中承包人应当具备建筑工程的相关资质,本案中人民医院的招标文件中对于供应商的资格条件并未要求具备建筑安装工程的相关资质,涉及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证书的只是在评分标准中影响评分结果。综上分析,本案的案由为买卖合同纠纷。
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根据招投标文件、采购合同的约定,瑞杨公司应当交付完全符合采购合同或者招投标文件所规定的货物、数量和规格要求,人民医院应按付款条件分期付款。招投保文件中约定所有氧气管道采用氩弧焊接方式连接,所有管径≤14的管道连接必须采用套管,管道变径或分支必须采用等径或异径三通连接,禁止采用钻洞插管焊接、螺纹连接。人民医院主***公司未按约定的连接方式安装导致管道存在杂质、灰尘,瑞杨公司辩称合同约定的所有管径≤14的管道连接必须使用套管的施工方案技术已被市场淘汰,市场上已没有标准件购买。本院认为,在招投保文件中均有“所有管径≤14的管道连接必须使用套管”的技术要求,虽然采购合同中未明确约定,但采购合同约定招投标文件与采购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且约定瑞杨公司交付的货物应当符合采购合同或者招投标文件所规定的要求,现瑞杨公司更改合同约定的管道连接方式并无证据证明已得到人民医院的认可。虽然瑞杨公司提供了经城市公司对管道压力试验及泄露性试验、隐蔽工程质量检验、设备带安装检验批质量检验合格的工程质量报验表,但人民医院提供的监理合同约定城市公司的监理范围不包括医疗器械及医疗设备的工程监理,城市公司无权代表人民医院对案涉设备安装进行验收,且城市公司的验收未得到人民医院的认可。虽然人民医院于2020年4月开始投入使用,但此后瑞杨公司仍在现场安装调试,直至2021年1月7日才将项目移交给人民医院各科室。2021年2月,人民医院即发现管道存在杂质、灰尘,并与瑞杨公司的顾彬彬联系派人吹扫,此后瑞杨公司多次派人到人民医院吹扫。由此可见,瑞杨公司未按约履行采购合同,未按约定的连接方式安装管道,并且管道内存在杂质、灰尘导致呼吸机损坏,人民医院在设备移交后次月即提出异议并***杨公司,且***公司发函后,瑞杨公司并未对连接方式不符合约定的管道进行重作,也未举证证明案涉设备的质量问题已得到解决。
根据采购合同约定,人民医院应当分期付款,设备带安装完毕经验收合格后支付到合同价款的60%,投入使用后60日内支付到合同价款的80%,结算审计后支付至审计价款的95%。人民医院辩称因在投入使用后发现质量问题与瑞杨公司协商后付至总价款的70%,现因案涉设备未经验收合格、未审计不符合付款条件。本院认为,瑞杨公司在管道等安装过程中,虽然经过城市公司验收,但人民医院提供的监理合同等足以证明城市公司对案涉医疗设备无权验收,不能证明案涉医疗设备已经人民医院验收合格。虽然人民医院于2020年4月开始投入使用,但直至2021年1月瑞杨公司才移交给人民医院各科室。现有证据足以证***公司对管道采取的连接方式与约定不符,且使用后发现管道内存在杂质,并致多台呼吸机损坏,虽瑞杨公司对管道进行了吹扫,但其并未举证证明案涉质量问题已解决。在设备存在质量问题未解决的情况下,人民医院有权依法拒付货款。况且,双方对总货款存在争议,瑞杨公司在本案中明确不申请鉴定。因此,人民医院辩称付款条件未成就,本院予以采纳。案涉设备管道系人民医院重要的医疗设备,其质量关乎到广大民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存在安全隐患,瑞杨公司应积极与人民医院协商解决质量问题,并通知人民医院进行验收。现瑞杨公司认为人民医院已使用案涉设备,设备不存在质量问题,与查明事实不符。退而言之,即使人民医院在未验收的情况下接收、使用案涉设备、管道,也不能代表其同意接收存在质量问题的设备、管道,不能免除瑞杨公司提供质量合格货物的合同义务及法定义务。故瑞杨公司现在要求人民医院支付相应欠款,本院难以支持。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南京瑞杨医用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6183元,由原告南京瑞杨医用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按本院提供的上诉案件诉讼费用缴纳通知书确定的银行账户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