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晋建集团安装有限公司

山西晋建集团安装有限公司(原山西省晋中建设集团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7民终177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晋建集团安装有限公司(原山西省晋中建设集团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晋中市榆次区锦纶北路95号。
法定代表人:郭有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丽娟,山西正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宝恒,山西均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文政,山西均儒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山西晋建集团安装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榆次区人民法院(2016)晋0702民初第33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山西晋建集团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同时也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山西晋建集团安装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被上诉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故本院予以准许。同时,上诉人山西晋建集团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上诉人山西晋建集团安装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撤销榆次区人民法院(2016)晋0702民初第3398号民事判决;
三、准许上诉人山西晋建集团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山西晋建集团安装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山西晋建集团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晓峰
审判员  胡 睿
审判员  申子西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培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