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康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甘1224执保30号
移送执行人:康县人民法院行政庭,住所地:甘肃省陇南市康县。
主要负责人:**。
申请保全人:***,男,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
被保全人:四川正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5086656800B,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经理。
被保全人:四川正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康县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224MA72XY434N,住所地:甘肃省陇南市康县。负责人:***,**县分公司经理。
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四川正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四川正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康县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22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保全人四川正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四川正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康县分公司银行卡、微信、支付宝账户资金1142093.4元或查封等值财产。本院审查后以(2022)甘1224民初35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保全人四川正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四川正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康县分公司名下银行、微信、支付宝账户资金1142093.4元或查封等值财产。冻结期限1年,自2022年10月31日起至2023年10月30日止,并于2022年10月31日移送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司法查控系统对被保全人四川正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四川正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康县分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车辆等财产进行查询。经查,被保全人四川正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5100××××6500_1账户内有存款11925.61元,被保全人四川正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康县分公司在甘肃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5801××××0635账户内有存款3022.31元,本院以1142093.4元为限额对被保全人四川正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四川正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康县分公司上述账户采取限额冻结措施,上述账户实际冻结可用金额14947.92元。2022年11月1日,本院向移送执行人行政庭送达了《财产保全情况告知书》,告知了本案的保全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执行的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四川正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四川正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康县分公司财产保全一案部分保全予以结案。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