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1224民初353号
申请人:***,1971年11月出生,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
被申请人:四川正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北大街19号1栋9层901号。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5086656800B。
被申请人:四川正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康县分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陇南市康县城关镇西街山水新城3号楼1**204室。
负责人:***,**县分公司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224MA72XY434N。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四川正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四川正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康县分公司、陇南康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微信、支付宝存款、车辆采取冻结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被申请人四川正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四川正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康县分公司转移财产,致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正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四川正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康县分公司银行账户的存款1142093.4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被申请人四川正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四川正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康县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薛 兵
二〇二二年八月一日
法官助理 杨 子 仪
书 记 员 ***(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