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2)甘1224民初243号
原告:***,男,1964年8月出生,住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3年8月出生,系原告***女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陇南北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正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北大街19号1栋9层901室。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总经理。
被告:四川正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康县分公司。住所地:康县城关镇山水新城3号楼。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经理。
被告:**,男,1986年3月出生,住康县。
原告***与被告四川正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四川正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康县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599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00元、交通费840元、误工费24600元、护理费9840元、营养费1800元、伤残赔偿金67642元、***定费1500元,合计112913元;2、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10000元;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及理由:2020年4月,原告经同村村民介绍,在四川正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包的康县***棚户改造区3号楼建筑工程上务工,该工程实际施工由被告**负责。2021年7月5日下午,在施工过程中原告身体受伤。后被工地负责人**送往康县人民医院救治,经诊断原告伤情为:1.右侧额骨骨折;2.右侧多发肋骨骨折。原告在该院住院治疗14天,住院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出院后前往汉中市中心医院复查二次,费用自理。现原告与被告多次协商未达成协议,赔偿事宜一直没有得到解决。为此,原告特诉至法院,***查明事实,支持原告之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自愿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69000元(扣除**垫付的8791元后剩余60209元,分别于2022年6月30日前支付10000元,2022年10月31日前支付50209元);
二、原告***自愿放弃其它诉讼请求。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565元,减半收取283元,被告**自愿负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薛 兵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杨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