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1224民初50号
原告:***,男,1964年8月出生,住康县。
被告:四川正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西二道88号。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总经理。
被告:四川正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康县分公司。住所地:康县城关镇山水新城3号楼。
负责人:***,任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四川正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四川正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康县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3月30日以疫情原因,导致本案无法应诉及开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因疫情原因,导致本案无法应诉及开庭,故本案案件受理费815元应当退还原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15元,退还原告***。
审 判 员 薛 兵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杨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