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青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市城阳区红岛街道***区居民委员会、青岛青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4民初3488号
原告:青岛市城阳区红岛街道***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红岛街道***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5370214MEA107886N。
法定代表人:肖雷钦,职务社区居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宗健,山东文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青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高家台社区空港新苑小区3号楼2单元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7255917841。
法定代表人:于刚,职务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磊,山东君诚仁和(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肖吉河,男,196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青岛市城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森森,山东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不当得利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市城阳区红岛街道***区居民委员会与被告青岛青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肖吉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岛市城阳区红岛街道***区居民委员会于2022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市城阳区红岛街道***区居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因原告降低诉讼请求至10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青岛市城阳区红岛街道***区居民委员会负担。
审判员  宋士海
二〇二二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吴海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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