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4民初3488号
原告:青岛市城阳区红岛街道***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红岛街道***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5370214MEA107886N。
法定代表人:肖雷钦,职务社区居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宗健,山东文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青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高家台社区空港新苑小区3号楼2单元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7255917841。
法定代表人:于刚,职务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磊,山东君诚仁和(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肖吉河,男,196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青岛市城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森森,山东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不当得利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市城阳区红岛街道***区居民委员会与被告青岛青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肖吉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岛市城阳区红岛街道***区居民委员会于2022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市城阳区红岛街道***区居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因原告降低诉讼请求至10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青岛市城阳区红岛街道***区居民委员会负担。
审判员 宋士海
二〇二二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吴海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