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民申53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青岛市城阳区红岛街道***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红岛经济区红岛街道***区。
法定代表人:肖雷钦,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宗健,山东文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青岛青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高家台社区空港新苑小区3号楼2单元302室。
法定代表人:于刚,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磊,山东君诚仁和(青岛)律师事务所。
再审申请人青岛市城阳区红岛街道***区居民委员会因与被申请人青岛青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1)鲁0214民初57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青岛市城阳区红岛街道***区居民委员会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孙 震
审 判 员 陈召坤
审 判 员 翟连颇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袁付娜
书 记 员 任盛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