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宁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

太原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乡宁县城市供热有限公司、乡宁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一案提级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晋10执他12号
申请执行人:太原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先明,董事长。
被执行人:乡宁县城市供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邦锁,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乡宁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史本训,董事长。
乡宁县人民法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太原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乡宁县城市供热有限公司、乡宁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乡宁县人民法院长期未能执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2款规定,裁定如下:
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晋10号民终1217号民事判决书由本院执行。
乡宁县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本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郑艳燕
审判员  耿皖舜
审判员  杜 明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黄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