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渝0236执保101号
申请人:重庆市夔峡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渝州路4号25-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5828221187。
法定代表人:刘传永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远发,男,汉族,1986年1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奉节县,系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9年12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奉节县。
申请人重庆市夔峡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重庆市夔峡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汽车起重机。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重庆市夔峡商贸有限公司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汽车起重机,查封期间交被申请人***管理,但不得转移、变卖、抵押等,查封期限两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申请人重庆市夔峡商贸有限公司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对本案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王恒斌
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杨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