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渝0107民初24228号
原告:重庆市夔峡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渝州路4号25-16号。
法定代表人:刘传永。
被告:重庆永协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渝州路4号15-19号。
法定代表人:丁梅。
原告重庆市夔峡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永协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31日立案受理。原告重庆市夔峡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夔峡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夔峡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6元,减半收取计128元,由原告重庆市夔峡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田风友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贾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