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1102财保154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浙江同心集团丽水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松阳县裕溪乡黄田圩工业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4749018210U。
法定代表人:陈波,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丽水宏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龙庆路**电子商务产业集聚园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2MA28JDN2XQ。
法定代表人:蓝金友。
解除保全申请人浙江同心集团丽水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丽水宏远建设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6日作出(2020)浙1102财保154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了被申请人丽水宏远建设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在606026.42元范围内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自愿撤回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丽水宏远建设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在606026.42元范围内的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思允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施宏政
代书记员 刘超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