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满城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河北中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保定市满城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6民终595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中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朝阳北大街899号A座501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保定市满城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满城区通济街(保定市满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院内)。
法定代表人:于桥,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平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北中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业房地产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保定市满城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满城城建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冀0691民初2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中业房地产公司主张满城城建公司未按照《满城祥和园商品房成交交割协议》第一条、第二条提供房屋建设审批手续等销售房产所需的要件以及相应质量验收报告,被上诉人构成根本违约。满城城建公司是否提交了销售房产所需的要件以及质量验收报告是本案的关键,一审法院在未查清相关事实的情况下作出判决不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冀0691民初20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北省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河北中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918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钱娜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