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607民初1714号
原告:保定市满城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满城区通济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满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0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满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桁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桁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保定市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北平东路。
法定代表人:**会,该公司经理。
原告保定市满城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城投公司)与被告***、第三人保定市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达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31日立案。原告城投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保定市满城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冯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