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满城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保定市满城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某某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607民初1714号 原告:保定市满城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满城区通济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满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0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满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桁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桁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保定市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北平东路。 法定代表人:**会,该公司经理。 原告保定市满城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城投公司)与被告***、第三人保定市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达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31日立案。原告城投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保定市满城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冯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