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4)冀06执保2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保定市满城区某某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
地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通济街。法定代表人:于某,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某某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保定市满城区某某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申请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3日作出(2023)冀06民初7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保定市满城区某某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10144.4万元的存款或等值财产。本院于2024年1月4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冻结了被申请人持有的保定市满城区某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保定市某某供水有限公司、保定市某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保定市满城区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河北某甲控股有限公司、河北某乙控股有限公司、保定市大册营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股权;冻结了被申请人保定市满城区某某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华夏银行的账户1385********;保定商业银行的账户6011********_00000000_201;河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的账户×××_1;中国农业发展银行2031××××0156;中国银行的账户1015********;中国银行的账户1001********;中国建设银行的账户1305********_1。
本案保全事项全部实施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现予以结案。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特此通知。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