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云泽广告有限公司

北京友通天下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北京云泽广告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京03民终6341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友通天下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18号院1号楼7701

法定代表人:曾桃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铁维中,北京市沃尔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云泽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新南路61201室。

法定代表人:张文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华,北京市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友通天下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友通天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云泽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泽广告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2015)密民初字79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友通天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铁维中,被上诉人云泽广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友通天下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云泽广告公司的一审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由云泽广告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1.当事人双方没有租赁合同关系,上诉人采取的行为具有一定的紧迫性,应当认定为自助行为。2.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不应对非法利益进行保护。3.上诉人已经就(2015)年密民(商)初字第97号民事判决书向密云区人民法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申请中止本案审理。

云泽广告公司辩称:同意原审判决,不同意友通天下公司的上诉请求。本案协议是对方口头认可的,云泽广告公司已经向对方账户支付了近一年零八个月的场地租赁费和电费,对方也没有提出异议。云泽广告公司与北京山水云间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水云间公司)签订的租赁协议,山水云间公司的使用权经过密云区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的批准以及对方的认可,不然对方也不会收取我方支付的租金和电费。不同意上诉人的中止审理申请,不认可申请中止审理的理由。

云泽广告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友通天下公司赔偿云泽广告公司显示屏损失116 070元;2.判令友通天下公司赔偿云泽广告公司201412日至2014125日的看护人员费用4600元;3.诉讼费由友通天下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位于密云区密云镇京承路北(公路局西侧)的华尔森电信大厦原系北京华鑫森商贸集团所有,山水云间公司曾在此经营使用。200761日,因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西城区支行申请强制执行其诉北京华鑫森商贸集团等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案号:2007年一中民初字第533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61日查封了上述房产。2012618日,经法院裁定书确认,友通天下公司取得了上述房产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同年723日,友通天下公司获得了房屋所有权证(证号:X京房权证密字第XXXX号,房屋坐落为:密云县密云镇京承路北(公路局西侧)1幢等3幢)。在房产查封期间(协议标注时间为201219日),云泽广告公司与山水云间公司签订场地租赁协议,约定将酒店正门门头上方门楣出租给云泽广告公司做电子显示屏,租赁期限为8年,自201211日起至20191225日止,每年租赁费55 000元,电子显示屏所需电费由云泽广告公司负担。201227日,云泽广告公司与密云县(现为密云区)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签订“户外电子显示屏广告特许经营协议”。两份协议签订后,云泽广告公司将电子显示屏投入使用。2013819日,北京海淀花园饭店与友通天下公司签订“资产转让协议”、“补充协议”,约定友通天下公司将其取得的上述房产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北京海淀花园饭店,并约定由友通天下公司自双方物业交割完毕之日起3个月内负责解决外立面广告大屏幕占用问题。20131024日,北京海淀花园饭店与友通天下公司办理了资产交接手续。在友通天下公司取得涉诉房屋产权期间,云泽广告公司以汇款方式向友通天下公司账户中汇入了电费等费用。

201418日凌晨,友通天下公司派员欲将电子显示屏拆除,云泽广告公司发现后报警。经密云县(区)公安局委托密云县(区)价格认证中心对显示屏修复进行了价值鉴定,鉴定所包含的项目为“面板80 100元、双绞线700元、电源7200元、数据线420元、接收卡1650元、线卡子120元、HUB480元、运输费3000元、维修工时22 400元”,结论为合计116 070元。庭审中,经友通天下公司申请,法院委托北京京评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因电子屏幕损坏所造成的财产损失价值进行鉴定,经鉴定,评估对象在价格评估基准日的修理费用为79 970元,其中包括友通天下公司提出的异议项目“空运费2200元、运输费800元、工时费4000元、税金4800元”。云泽广告公司对价格评估结论提出异议。北京京评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出具“异议回复”,称“……主要依据是市场价,对于非正常交易因素对成交价格的影响不予考虑,显然本案中,存在影响正常市场价格的因素,比如时间问题、为该批次产品进行专门定制等问题,这些因素可能对交易价格产生影响;2.工时费的数量是咨询行业专家确定的,而工时费单价是按维修清单所载,未进行调整……”友通天下公司交纳了评估费6000元。

另查:为证明支付了看护大屏费用4600元,云泽广告公司向法院提交了收条两张,友通天下公司对此不予认可,云泽广告公司亦未提交其他证据加以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电子显示屏系云泽广告公司合法财产,虽双方因云泽广告公司占有使用涉诉房屋外立面问题产生纠纷,但应当通过和解、调解、诉讼等合法途径解决,友通天下公司自认为通过“自助”行为是维护其财产权益,但该行为不具有时机上的紧迫性,不构成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自助行为。该行为侵害了云泽广告公司的合法财产,造成了相应的损失,故友通天下公司应当对云泽广告公司因修复电子显示屏所产生的损失予以赔偿。友通天下公司称经过拍卖房产时的执行法官调解,解除了山水云间公司与云泽广告公司的租赁合同一节,未提交相应证据,法院难以采纳。鉴定意见确定了云泽广告公司修复电子显示屏所需费用的市场价格,虽友通天下公司对部分鉴定项目提出异议,但未举证证明其主张,且依照常理友通天下公司提出的异议项目属于正常修复财产时所应当支出的费用,故法院对鉴定意见予以全部采纳;同时,结合评估公司的“异议回复”,其评估结论确实没有考虑到产品需定制、时间因素等问题,故法院在采纳上述鉴定意见的基础上,再依据实际情况,酌情调整友通天下公司应予赔偿的财产损失数额。云泽广告公司要求友通天下公司赔偿的看护费用一节,虽云泽广告公司提交了收条作为证据,但尚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故对云泽广告公司的第二项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北京友通天下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赔偿北京云泽广告有限公司财产损失97 970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二、驳回北京云泽广告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于一审法院认定的相关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处理民事争议应采取合法、合理的途径。友通天下公司与云泽广告公司就云泽广告公司占有涉案房产正门门头上方门楣做电子显示屏使用存在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而不应激化矛盾、扩大争议。友通天下公司故意毁损电子显示屏的行为侵害了云泽广告公司的合法财产权,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友通天下公司所持其毁坏云泽广告公司的电子显示屏系自助行为可免于赔偿、云泽广告公司的非法利益不应受到保护等上诉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友通天下公司的中止审理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准许。一审法院结合鉴定意见和评估公司的异议回复,考虑本案的具体情况,确定友通天下公司赔偿云泽广告公司财产损失97 970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维持。综上所述,友通天下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250元,由北京友通天下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孙 京
代 理 审 判 员   史智军
代 理 审 判 员   楚 静

二○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 官 助 理   胡 实
书  记  员   王秋岩